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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加大扶持民办教育力度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本文摘要:近日,我市实施了《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进一步扶植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全称《意见》),在拓宽办学渠道、实施优惠政策、增大扶植力度、增强的组织确保等方面发售新的政策,以减缓前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

近日,我市实施了《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进一步扶植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全称《意见》),在拓宽办学渠道、实施优惠政策、增大扶植力度、增强的组织确保等方面发售新的政策,以减缓前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    据理解,目前我市享有各类民办学校1048所,民办学校在校生约19.75万人,民办教育已沦为我市教育事业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意见》的实施,将更进一步解决问题我市公办与民办教育发展中不存在的对立,完善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构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联合发展的较好局面。

    亮点一:在民办、公办学校教师待遇方面建构公平环境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在待遇上的有所不同,仍然是民办学校注目的问题。此次《意见》的实施,将在教师资格确认、晋级评优等方面同等对待民办、公办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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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首先具体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即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的地位公平,民办教育事业归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教师待遇方面,《意见》明确提出,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确认、业务培训、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享用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施劳动(聘请)合约鉴证制度;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录(聘为)用后,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出来为倒数工龄;民办学校应该依法确保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    亮点二:确保民办、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益,民办学校拥有更大招收自主权    对我市19.75万名民办学校在校生来说,最希望的就是能享用与公办学校在校生完全一致的待遇。

《意见》拒绝,在学籍管理、表扬奖励、升学低收入等方面同等对待民办、公办学校学生。    《意见》认为,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备同等效力;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划入国家助学体系,在申请人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及升学、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拥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拥有公平的就业机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聘用毕业生时,要对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学生,享用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生均公用经费,享用免费获取教科书、对家庭经济艰难寄宿制学生给与生活费资助等政策。

    在招收方面,民办学校将拥有更大的招收自主权,可根据当地招收政策实施自律招收。民办学校对拒绝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按成本定价,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审核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并审批。

    亮点三:民办学校可申请人公办教师支教,可选派教师回国优质公办学校交流学习    民办学校教学质量的提升,必不可少高质量的师资队伍。为协助民办学校提升教学质量,此次实施的《意见》中,专门明确提出了创建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工作交流制度。对于投资较小、办学规模较小、办学特色独特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民办学校的申请人驻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支教,以协助民办学校提升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可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回国优质公办学校交流学习,以提升民办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民办学校选派交流教师的工资仍由民办学校开销,考核由接管学校负责管理,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亮点四:多项扶植政策减轻民间办学压力    随着物价水平的大大提升,大幅增大的办学成本出了民间办学的主因。《意见》明确提出在办学模式、资源利用、融资渠道等方面对民办学校展开扶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慢民间办学压力,减少民间的办学热情。    《意见》认为,在办学模式上,希望社会的组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捐资助学,独资、合资、合作办学;希望探寻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模式;希望优质教育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入股、品牌、师资、文化等方式参予民办学校牵头办学;大力支持民间资金兴学幼儿园,尤其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

    民办学校可以利用公办学校闲置教育资源,在国有资产不萎缩和保值电子货币的前提下,采行合作办学、出租等方式兴学民办教育。对于采行出租方式办学的,要保证四独立国家,即独立国家法人、独立国家校舍和校园、独立国家财务、独立国家教育教学。当地社会的组织或个人投资办学与外省、市社会的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投资办学,享用同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发展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在土地划拨等方面同等对待。

反对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积极开展以非教学资产和学费收益借贷等多种形式的贷款,灵活性开设贷款业务,增大对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反对力度。    《意见》还拒绝有关部门实施优惠政策,使民办学校在用地、税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用某种程度政策。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将划入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民办学校用地,按照用地政策规定享用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拨给用地政策。    免除民办学校有关税费。

民办学校享用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享用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在水、电、气供给,污水处理等方面享用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亮点五:自今年起,成立每年20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目前,无论是学校数量还是办学规模,民办教育已沦为我市基础教育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为反对有实力、办学质量好的民办学校规模化、集团化办学,推展民办教育更佳更加慢发展,《意见》明确提出,我市自2015年起,每年从本级支出中成立20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作引领、反对、鼓舞民办学校发展。    另外,我市还将针对民办学校成立专项奖励,对在许昌投资办学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或不断扩大办学规模的改建学校给与资金扶植;成立创立奖和贡献奖,用作定期表扬和奖励在各级创建活动、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中获得引人注目成就、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民办学校依法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延续期间,拥有法律彰显的对其资产占据、用于、收益以及有条件处分的权利,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占和非法干预。    亮点六:正式成立由市政府联合的民办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好服务工作    为实施好增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为发展民办教育作好服务工作,建构较好的办学环境,我市将正式成立由市政府联合、涉及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民办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商解决问题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根本性问题;创建民办教育监督服务和综合执法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不道德,强化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指导。

    《意见》认为,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办学校展开非法检查、摊派、收费和罚款,不得介入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长时间教学秩序。任何单位、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占或非法接管民办学校的合法校产和教学场所。

    民办学校必需拒绝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依法创建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拒绝接受教育、财政、审核、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核和检查,对予以审核等违法违规的办学不道德,要依法不予惩处和查禁。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政策,坚决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教学规律和学生茁壮规律积极开展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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